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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宣判
发布于 2021-11-08 08:54 阅读()
11月3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州首例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被告肖某因盗取售卖40余万条个人信息,被检察院提起侵害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一审判决肖某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56787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肖某,男,31岁。10月26日的庭审现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鹿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的肖某,在异地服刑,他在远程视频庭审中真诚悔过,“我认识到了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也用我的亲身经历警示所有人。”
案件梳理
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肖某在浙江某控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通过公司电脑系统后台盗取包含姓名、电话号码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6.9732万条(去重后44.2241万条),以人民币56787元的价格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邱某。上述公民个人信息中有蒲某某等78人属于温州市鹿城区常住人员。
公益起诉人认为,肖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获利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因此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肖某赔偿人民币56787元的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被告肖某非法获取众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并出售获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侵害了众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严重扰乱众多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可按照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而肖某因其侵害众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获利56787元。因此,检察院主张肖某承担赔偿损失56787元和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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