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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55264号“李寻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4 09:49 阅读()
异议人:郑小龙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赖于泉
异议人郑小龙对被异议人赖于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2955264号“李寻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李寻欢”指定使用于第4类“燃料”等商品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小李飞刀》是当代著名武侠小说泰斗古龙先生的代表作品之一,李寻欢作为作品主角为广大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文字与《小李飞刀》中主角名称完全相同,且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楚留香”等商标,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其商标的创作设计来源和使用证据。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仅侵占了他人智慧创作成果及其潜在的商业利益和交易机会,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亦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955264号“李寻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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