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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不被视为专利侵权

发布于 2021-11-04 08:06 阅读(

1.权利用尽
权利用尽又称为权利穷竭。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一规定使得专利权人不能在出售产品之后对该产品的买受人或后续其他人的使用、转售行为进行控制,不能对其专利重复获利,也使得专利产品的购买者无需追溯其产品繁琐的授权轨迹,降低了交易的成本。
2.在先使用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在先使用必须在申请日之前,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仅限于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原有范围通常是指申请日前具备的生产能力而非生产量;主张在先使用的人制造使用的相关专利技术的获得途径必须是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先使用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制度旨在保护在先实施专利技术的人公平竞争的权利。
3.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的使用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过境应当是临时的,而非经常性的。所使用专利应当是为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非所搭载货物或人员所需要。这一规定旨在避免影响国际交通的运输秩序。
4.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使用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构成侵犯专利权要求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以科学研究和实验为目的,有助于激励技术的研发、促进技术的进步,与专利制度设立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立法上对其进行了保护。若进行科研活动只是实现生产经营目的的间接行为,在该科研活动中使用他人专利仍构成侵犯专利权。
5.以医药与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为目的的使用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对他人专利权的使用应当仅限于行政审批所必要的量。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医药和医疗器械上市销售之前复杂的行政审批程序锁耗费的大量时间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