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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
发布于 2021-11-04 07:55 阅读()
1.存在有效的专利权
专利权受到保护的前提是其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行为人“侵犯”的是无效或效力已经终止的专利,则当然不构成专利侵权。专利的有效性会因一些事由受到影响,如: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中存在不清楚、不完整情形,造成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存在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情形;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此外,如果权利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或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会导致专利权效力终止。
2.发生了法定的侵害行为
专利法明确列举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类型。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包括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制造,是指做出或者形成具有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产品、申请专利时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使用,是指利用、运用依照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制造出来的专利产品,以及使用权利要求记载的专利方法——即实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全部步骤。
销售,是指一方有交付产品并转让产品所有权的行为;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进口,是指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以及含有外观设计的产品在空间上从境外运进境内的行为。
3.行为人实施的技术方案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判断行为人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是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最核心、也是最困难的地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五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专利法规定的判断原则为“全面覆盖原则”,即只有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中完整技术方案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时,才属于落入了保护范围。简单地说,专利中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应当在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中都能找到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技术特征与其一一对应。
具体判断是否落入保护范围,首先需要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特征的提炼,从实物中概括出其技术特征的文字描述;其次要对涉诉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拆分,划分出权利要求独立的技术特征;最后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诉权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一一比较,在实务中通常以制作成权利要求对照表(Claim Chart)的方式来对比技术相应特征的异同。
4.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我国专利法规定,只有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前提下,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才构侵犯专利权。典型的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行为如:以出售产品或服务为目的而进行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等。
对于专利直接侵权的归责原则,理论界对于是否需要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采取过错责任,有观点认为应采取无过错责任,也有观点主张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采取何种归责原则,应区分对待不同类型的直接侵权行为。对于制造专利产品的直接侵权行为,应采取无过错责任。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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