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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3万余条身份证信息被判罚款
发布于 2021-11-02 08:36 阅读()
被告刘某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买公民身份证号码、邮箱账号、支付软件账号等信息,并开设网店,将这些信息对外出售。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刘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2万余条,获得收益1.4万余元。这些信息包含公民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主要分布在浙江、江苏、四川、河南、山西等地。
公益起诉人认为,刘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非法收集、非法买卖他人身份信息,导致3万余条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公共信息安全造成了损害,因此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4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未经他人同意,获取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并以牟利为目的出售上述个人信息,属于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损害了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依法应当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4万余元,专门用于个人信息保护或信息安全等公益事项。
被告刘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表示尊重法院判决,愿意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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