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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属于隐私吗
发布于 2021-11-02 08:28 阅读()
因为经营需要,王某通过某app申请了45万元的信用贷款,贷款发放人为A银行。申请过程中,王某按照流程提供了个人信息,签署了若干份涉及信息收集、征信业务的授权书,并进行人脸核验、视频面谈等步骤。最终,双方顺利签订贷款合同。
贷款发放后的第三个月,经多次催款,王某依然逾期还款。于是A银行将该逾期记录上传至征信系统。后来,王某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了自己的不良征信记录,认为A银行侵犯了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益,因此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并未举证证明因被告上传不良征信造成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即便存在财产损失,也是因为原告不归还贷款造成,与被告行为无关,原告应当为自己不积极偿还债务的行为负责。并且,被告上传征信信息是法定职责,且经过原告知情同意,不具有违法性。因此,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征信信息不同于一般个人信息,其既可以防范风险,为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以促使个体保持良好信用,以便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则相反。个人信息不同于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中的个人利益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并非绝对权利,应当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兼顾社会、个人及信息处理者三方的利益,确保个人信息合法有序流通,发挥其应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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