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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33187号“瑞普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1 16:53 阅读(

  异议人:PWC商业托拉斯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瑞普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异议人PWC商业托拉斯对被异议人佛山市瑞普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5期《商标公告》第39833187号“瑞普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瑞普华”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评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666466号“PWC及图”、第8666459号“PWC及图”、第3535974号“普华永道”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硬件咨询;计算机编程”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普华永道”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833187号“瑞普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