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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33203号“六福珠宝LUKFOOK JEWELLER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9 17:23 阅读(

    异议人: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34233203号“六福珠宝LUKFOOK JEWELLER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六福珠宝LUKFOOK JEWELLER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电动牙科设备;理疗设备;人造外科移植物;缝合材料”。被异议人是在中国香港及中国内地从事珠宝业务的一家零售商,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六福珠宝LUKFOOK JEWELLERY”已与被异议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其整体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商品上,一般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缺乏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233203号“六福珠宝LUKFOOK JEWELLER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