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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EUIPO、ARIPO商标注册指定成员国的规定
发布于 2021-10-29 09:28 阅读()
WIPO、ARIPO商标注册的程序类似,都须在提交申请时指定想要获得保护的成员国,指定了哪些成员国,就在那些成员国里申请,但是就缔约国及可以选择指定的成员国而言,ARIPO商标注册可以指定的成员国远少于WIPO商标注册。另外,ARIPO商标注册的制度远没有WIPO合理、完善,比如没有后期指定、“中心打击”、要求优先权制度等。简单总结,WIPO、ARIPO商标注册申请都可以指定成员国,并且要在指定的成员国内审查通过后才能在相应成员国获得注册和保护。
EUIPO商标注册与WIPO、ARIPO商标注册存在着本质的差别。EUIPO商标旨在使申请人通过“一站式”注册程序,更加简便地以更低成本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获得全面保护,即只须申请注册一次,注册后即可在整个欧盟的27个成员国同时生效,不需要指定成员国,也无法指定成员国。简言之,EUIPO商标注册本质上是单一国家的商标注册程序,这一点与比荷卢经济联盟商标注册性质一样。
但是,EUIPO针对EUIPO商标因其自身制度的特点[4]带来的不稳定性因素而设置的“欧盟商标转化”制度中规定了在商标转化中可以指定成员国,即EUIPO商标在转成员国程序中可以指定成员国。EUIPO商标转化[5],是指EUIPO商标不管是尚在申请中或已经注册,在遇到特定事由,如撤回、被驳回、撤销等后,商标所有人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请将其转化为其中一个、多个或所有欧盟成员国的国家申请(也称单国申请)。
因此,对于第一个问题,即欧盟商标注册仅指定其核心几个成员国的费用是多少,其他成员国不指定,明显的问题是存在概念混淆和商标制度混淆。
概念混淆点:EUIPO商标注册虽然也属于组织性注册,但是却不同于WIPO、ARIPO商标注册,而是类似于单一国家地区性质的注册,提交申请时无法指定成员国,注册成功后在组织所覆盖的所有地域内都生效,即自动覆盖所有成员国;若注册不成功则在所有的成员国内都没有效力,无法取得任何保护。
制度混淆点:EUIPO商标可以成员国指定,即仅指定核心几个成员国,而其他成员国不指定,但是却不是在注册申请程序,而是在注册申请后遇到撤回、被异议、被驳回、撤销等特定事由后的转化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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