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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PO商标注册制度介绍
发布于 2021-10-29 09:17 阅读()
相较于WIPO、EUIPO商标注册,选择ARIPO商标注册的国内企业以及国内企业ARIPO商标注册的量都偏少,且是显著断层式差距,不在同一个量级上,除了非洲地区经济落后这一客观原因外,主要也与其注册制度的完善性,以及注册后成员国的效力等因素问题有关。笔者对ARIPO商标注册进行简要介绍如下。
ARIPO,创立于1976年12月9日,目前共有19个成员国[2],其商标注册制度适用法律为《班珠尔议定书》[3]。目前,ARIPO成员国中仅有11个国家加入了《班珠尔议定书》,即《班珠尔议定书》目前有11个缔约国:博茨瓦纳、莱索托、利比里亚、马拉维、纳米比亚、斯威士兰、坦桑尼亚、乌干达、津巴布韦、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和莫桑比克。根据议定书的规定,申请人可向议定书某一个缔约国的商标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也可直接向ARIPO递交申请,但是缔约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收到商标申请后,需在一个月内将该申请递交至ARIPO。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可指定一个或多个缔约国进行注册。
ARIPO商标注册程序类似于WIPO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指定想要获得保护的成员国,并缴纳相应的费用。ARIPO收到商标申请后,先对案件进行初步形式审查(6个月左右),如商标申请形式不符合要求,会通知申请人限期进行补正;通过形式审查后授予申请日,随后ARIPO将把申请发送至申请指定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各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收到通知后根据各国商标法律对该申请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商标将被公告在ARIPO官方公报上,顺利公告后即核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
ARIPO商标注册与WIPO商注册申请明显的区别点在于,ARIPO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直接向ARIPO递交申请,而非必须先向缔约国的商标主管机关递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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