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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宣告的理由
发布于 2021-10-27 09:08 阅读()
一、商标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二、商标无效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此外,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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