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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人听书”著作权案
发布于 2021-10-22 14:37 阅读()
谢某发现“懒人听书”网向公众提供其文字作品的有声读物,且懒人公司是经创策、思变、朝花夕拾等公司层层授权后提供听书服务的,遂以四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有声读物由朗读涉案作品形成,实为录音制品。与文字作品相比,录音制品受众群体可能存在多方面不同,仅依据创策公司取得涉案作品以书面文字形式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授权,不能认定其同时取得以录音形式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授权,故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裁判为有声读物行业主体提供了清晰指引,对引导规范相关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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