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金榜讲堂 >

第44038341号“芬迪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20 15:15 阅读(

    异议人:芬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齐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芬迪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齐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4038341号“芬迪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芬迪娅”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门;衣柜;衣服罩(衣柜);竹木工艺品;乳胶床垫;家具用非金属附件;软木工艺品;软垫;门用非金属附件;家具”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54734号“FENDI CASA”,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130243号“FENDI”、第G933096号“F FENDI”,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4483515号“芬迪”、第18472758号“芬廸”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镜子;画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然类似,但是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都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038341号“芬迪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