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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95823号“SACHISA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9 10:22 阅读()
异议人:上海沙驰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京典嘉德文化(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沙驰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京典嘉德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45195823号“SACHIS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ACHISA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胸针(首饰);链(首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37880号“沙驰”、第678806号、第8884573号、第678808号“SATCHI”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仿金制品;耳环;钟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上述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而达到驰名程度,故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195823号“SACHISA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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