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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商标显著性的划分

发布于 2021-10-16 09:25 阅读(

美国理论界将商标做强显著性商标(strong mark)和弱显著性商标(weak mark)的区分,只有强商标才能获得联邦注册,即只有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或者商标所有人证明其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已取得第二含义(secondary meaning),该商标才可能获得在主注册簿(Principal Register)上的注册。强商标包括三种即臆造性商标(fanciful marks)、任意性商标(arbitrary marks)和暗示性商标(suggestive marks)。以文字商标为例,臆造性商标,是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字母组合在词典上没有任何含义;任意性商标,是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单词组合在词典上有固定含义,但与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暗示性商标,是指对其使用商品的性质或者质量具有影射或者暗示作用的商标。弱显著性商标则简单区分为描述性商标(descriptive marks)和其他(如地名、姓氏、行业术语)。
 
本文中所提及的弱显著性商标,仅针对描述性商标(descriptive marks),即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直接描述了其使用商品/服务的功能、质量、成份等特点或服务的性质。如“Power”使用在电源商品上,“Daily”使用在报纸杂志上等。
 
在实际审查中,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审查员通常采用美国商标法上规定的“固有显著性”(inherently distinctive)和“仅具有描述性”(merely descriptive)、“仅传递信息”(merely informational)等术语来,针对不同显著性的商标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对上述弱显著性商标,以“仅具有描述性”(merely descriptive)、“仅传递信息”(merely informational)两种标准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