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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37695号“泡沫里 再青春”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5 15:47 阅读()
异议人一:株洲市紫水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盛智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陈科岐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市水侠屹成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洲市紫水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科岐对被异议人合肥市水侠屹成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42537695号“泡沫里 再青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泡沫里 再青春”指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服务;按摩;理疗”等服务上,申请日期为2019年11月22日。异议人一株洲市紫水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商标,但异议人一本案中提交的“设计合同、设计稿、门店视频”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一已于“按摩;理疗;针灸”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中国在先使用与“泡沫里 再青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一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二陈科岐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6941号“再清椿”、第28321306号“冉青春”、第27844306号“再清椿”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健康咨询;饮食营养指导;疗养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可以区分。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另引证初步申请并公告的第42434016号“再青春”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牙科;心理咨询;妇科”等服务上。被异议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按摩;理疗;心理咨询;桑拿浴服务;美容院服务;足部按摩服务;按摩信息”服务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的中文“再青春”相对独立,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文字相同,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537695号“泡沫里 再青春”商标在“美容服务;按摩;理疗;心理咨询;桑拿浴服务;美容院服务;足部按摩服务;按摩信息”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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