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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31347号“耐格拥 LEGOL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5 10:07 阅读()
异议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袁拥华
异议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袁拥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1期《商标公告》第43731347号“耐格拥 LEGOL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耐格拥 LEGOLNG”指定使用于第28类“玩具;钓鱼用绕线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682号、第10176429号“LEGO”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8类“玩具;钓具;游戏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表明,其注册并使用在“玩具”等商品上的“LEGO”、“乐高”商标经异议人多年使用和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外文“LEGO”,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存在一定差异,该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731347号“耐格拥 LEGOL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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