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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16684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4 16:43 阅读()
异议人:3M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袁雪花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3M公司对被异议人袁雪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301668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17类“电控透光塑料薄膜;防热辐射合成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255682号、第34255714号“3M”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7类“非包装用塑料膜;保温用非导热材料;封拉线(卷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可被识别为三个“M”字母,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016684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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