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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05453号“指缘”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11 17:21 阅读()
异议人:河南润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指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兰考县华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众缘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润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指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兰考县华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4805453号“指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缘”指定使用于第35类“职业介绍;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等服务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但根据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我国领域内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并已达到一定影响,也未能证明“指缘”作为异议人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805453号“指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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