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通行的商标理论观点是什么
发布于 2021-10-10 08:28 阅读()
一是“标记财产权”说,一是“商誉财产权”说。其中,“商誉财产权”说更受知识产权理论界认可。本文认为,两种观点都有缺陷。“标记财产权”说通常将商品、服务认作“商”,而将标记看作是“商”的符号。这种认识的优点在于,符号作为一个客观确定的存在,具有可把握性。但按照本文的假说,借用符号理论解释商标却是一个错误,错误有二:其错之一,是权利发生前提失位,即法律事实的认定错误。商标中的“商”并非商品或服务。这个“商”指的是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来源”是一个独立的事物,是独立于商品或服务,也独立于商业主体的“市场”;其错之二,是商标中的标和”商“,并非符号和所指事物的关系,而是同一事物的标本关系。商标和它所表征的那个事物同质同体,商标就是那个事物——“商”本身。至于“商誉财产权”说,该观点中的“商”和“誉”二者的所指都不确切。其一,商誉赖以发生的对象不确切,究竟是指商品、服务,生产经营者,广告投入,消费者评价,还是指本文假说提出的“商”,并不清晰。其二,商标是客观感性存在的事物,内涵明确,外延清晰。“商誉”概念则是个主观事物,它没有确切的实在,没有可把握的衡量标准,没有可交易的标的。按照《现代汉语词典》,“誉”为“名誉”、“称赞”之意。商誉是指“商业信誉”。商誉反映了消费大众对商业的水平,对商品的质量,对服务的品性,或对商业主体的的优劣评价,属于主观范畴。商誉是关于诚实与欺诈、善与恶、美与丑、优和劣等抽象的、形而上的,来自内心的主观评价。商誉既没有确切的表现形态,也没有“附体”于其上的质料,更没有可描述、可比较的衡量标准。不同的商誉、商誉与金钱,相互之间不具有兑换性,不是可以支配交易的对象,因而不是财产的标的。对此,即便商标价值“商誉说”的认同者也往往旁顾左右,不知所云。反观商标,则是典型的财产。如前所述,商标就是“商”本身。“商”和标,一本一标,同体为“商”。商标就是张开了的孔雀屏,是对“商”自身的展示。“商”作为交易工具的“场”,是企业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不断打造、持续扩张的产品。可见,商誉和商标的质不相同,二者没有可比性和可融通性。例如,“雷达”表和“苹果”手机,论产品质量和公司商誉,二者各有千秋、难分伯仲,没有可比性。但“雷达”表和“苹果”手机的市场,即二者的“商”却有巨大的差别,因而商标的价格也相去甚远。另如,钻石饰品富丽高贵,“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的广告词,名闻遐迩,令人刻骨铭心。但是,钻石公司商标的价值却远远低于产品2元人民币一听,远不那么富丽高贵的碳酸饮料可口可乐商标的价值。总之,商标是财产的发生根据和载体。商标与“商”的关系,和商誉与“商”的关系,具有本质的区别。商标价值并非商誉在市场上并不存在的价值的翻版。将商标的价值归于所谓“商誉价值”的理论,不符合事实。可见,“标记财产权”和“商誉财产权”还有继续探索的空间。
上一篇:著作权的权利纠纷有哪些
下一篇:商标续展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商标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抢注的区别 12-01
-
如何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 12-01
-
哪些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 12-01
-
恶意抢注商标的原因有哪些 12-01
-
禁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意义 12-01
-
什么是商标抢注行为 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