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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34283号“免力加”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9 20:05 阅读()
异议人:喜力亚太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鲁灵
异议人喜力亚太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唐鲁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4134283号“免力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免力加”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乳清饮料;果汁”等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3567065号“力加”商标、第3567064号“力加ANCHOR及图”商标、第8809412号“力加红冠”商标、第16668104号“力加柠啤”商标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力加”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知名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134283号“免力加”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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