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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26556号“淘小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8 16:52 阅读()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家庄拼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拼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4226556号“淘小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淘小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卫生纸;纸手帕;复印纸;木浆纸;厨房用纸;纸手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45205号“淘小二”商标,第26635276号“淘”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印刷品;印刷出版物;杂志(期刊);图画”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淘宝”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关联性较弱,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亦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226556号“淘小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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