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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17320号“旺旺喵咪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6 14:52 阅读(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古剑龙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古剑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2717320号“旺旺喵咪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旺旺喵咪爱”,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工商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002564号、第14665805号“旺旺”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旺旺”,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717320号“旺旺喵咪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