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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36150号“GERRO COMB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0-05 16:44 阅读(

    异议人:塔鲁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科拓机械(宁波)有限公司
  异议人塔鲁特公司对被异议人科拓机械(宁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2336150号“GERRO COMB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ERRO COMB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普通金属合金;绳索用金属套管;金属制简易小屋;金属绳索;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金属螺栓;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弹簧(金属制品);金属铸模”,申请注册日期为2019年11月14日。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其子公司拓锐机械(宁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拓锐机械(宁波)有限公司中国供应网介绍、异议人官方网站子公司分布信息、《索具世界》杂志对异议人产品的报道及推荐、异议人产品介绍手册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于中国大陆境内将“GERRO COMBI”作为商标在“绳索用金属套管”商品上在先使用,被异议商标与之字母构成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绳索用金属套管;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商品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相近,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所标识的产品来自于异议人或与之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在上述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此外,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电子商务平台异议人商品销售界面、异议人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异议人官网产品型号展示页、被异议人商标申请注册信息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先使用了“TALURIT”和“GERRO COMBI”作为商标,并经宣传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GERRO COMBI”商标字母构成完全相同,另经我局查证,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同一时间申请注册了与异议人使用于其官网、销售合同及发票、电子商务平台等地方的“TALURIT”商标在字体设计、视觉效果上区别细微的商标,上述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亦未对上述事实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336150号“GERRO COMB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