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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二次创作的难题有哪些
发布于 2021-10-02 09:16 阅读()
在短视频版权治理的大环境下,为了二创短视频模式的长远发展,不少短视频制作者也开始积极向影视作品版权人请求许可,以求二创短视频的合法化。然而,短视频版权问题实际上涉及三方主体,包括享有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长视频平台、为短视频提供信息存储服务的短视频平台,以及利用在先影视作品制作传播短视频的创作者。这三方主体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甚至冲突,导致目前情况下建立起授权机制尚存现实困难,短视频的探索授权之路甚为艰难。
首先,二创短视频尚未形成理性的价格机制,参照长视频的价格标准使得短视频制作者望而却步。
从短视频制作者一方看来,由于二创短视频的制作者多为个人用户或中小工作室,并不具有雄厚的资金基础,相当一部分并不一定能够获得商业意义上的收入回报。然而影视作品,尤其是常被作为二创短视频素材使用的热门影视作品,则往往资金投入巨大、使用许可费高昂。纵然短视频对原影视作品的使用并不涉及整部影片,而往往仅使用很小的部分,但由于短视频授权的相关价格机制尚未形成,实践中,二创短视频制作者们向版权人寻求授权时,往往也会被要求参照长视频的授权价格。以电视剧《如懿传》为例,据报道,2018年其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价格高达单集900万元、总计8.1亿元。即使是在近两年“限薪令”的执行之下,多数影视剧的单集价格仍超过百万,这一适用于长视频授权价格的标准,对于大部分二创短视频制作者而言无疑是难以承受的。
其次,二次创作需要获取的多项授权(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也尚未形成有效机制。
长久以来,各大视频平台都是完整地向观众提供整个影视作品的内容,其播出时也很少会涉及到重新剪辑的问题。因此,平台方只需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项权利的授权即可。然而,二创短视频受其时长与目的限制,往往需要对影视作品片段进行重新剪辑排列,除信息网络传播权外还需获得改编权的许可。但是,一方面,在版权交易市场上,使用许可涉及的权利数目愈多、范围愈广,使用许可费也会愈高,这对于大部分资金实力不足的短视频制作者而言形成了价格壁垒。另一方面,目前版权交易市场中并不存在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般成熟完善的改编权交易体系,因此便出现了短视频制作者不知如何寻求改编权授权,影视作品版权人不知如何在改编权授权中避免今后被篡改、恶搞,以及因为交易成本偏高而选择放弃交易的两难局面。
第三,短视频版权授权沟通渠道欠缺,缺乏有效的市场机制。
实践中,短视频制作者作为普通的个人用户或中小型工作室,较难有途径直接与影视公司、视频平台等大型公司沟通交流。另一方面,许多影视作品的版权虽在片方即影视公司手中,但其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影视作品上线甚至是开拍之前,便已经转让给了中间商或长视频平台。由此,短视频制作者寻求授权时便会出现片方、中间商、长视频平台的“踢皮球”现象:影视公司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在手中,而让短视频制作者寻找中间商或长视频平台;中间商与长视频平台由于并未获得改编权授权,而让短视频制作者寻找片方。这一现象造成短视频制作者即使努力寻求授权,成功率也十分之低。
第四,短视频版权授权的成功率不高,还在于短视频制作者分散所带来的交易成本。
从影视作品版权人一方看来,与视频平台数量有限不同,短视频制作者的数量大且高度分散,如果对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一一授权,程序太过繁琐,单笔交易成本相对于收益也会不成比例,导致权利人授权意愿低下。
第五,二创短视频中对于作品的评论甚至批评等使用方式,也会导致授权存在困难。
许多二创短视频中都存在有对原影视作品进行速看解说或评论介绍的内容,影视作品版权人担心其中所包含的负面评价内容,会对己方影视作品的市场口碑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对授权给二创短视频制作者往往都持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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