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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72082号“DRMONALIS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9 15:37 阅读(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飞然(上海)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飞然(上海)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3772082号“DRMONALIS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RMONALISA”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整形外科;配药咨询;治疗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406125号“MONALISA”、第32447013号“MONALISA”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院;保健站;疗养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MONALISA”,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市场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772082号“DRMONALIS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