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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的本质

发布于 2021-09-29 13:55 阅读(

商标法的首要目标是确保商标识别功能得以正常实现,保证消费者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只有确保商标所指向的商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在此基础上,商标的广告宣传功能以及品质保障功能才得以发挥。传统上,来源混淆是商标侵权判定的要件,但这一传统在商标法现代化进程中早已被突破。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各项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看出,现代商标立法对于商标侵权认定的标准已经逐步从“混淆”路径转变为“功能损害”路径。商标识别功能的损害可分为两种:一是损害了商标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唯一联系;二是损害了商标与识别商品来源之间的联系。后者本质上损害了商标的显著性。在商标功能论的视角下重新审视商标侵权理论,我们可以看到,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与普通商标的排除混淆可能性实际上殊途同归:商标法对它们的保护,无非是要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针对驰名商标,要保护其跨类别上的显著性;针对普通商标,要保护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显著性。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以损害商标识别功能认定商标侵权的案件逐渐增多。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老干妈案”中认为,“被告在与原告老干妈公司同类商品包装上标注‘老干妈’的行为,削弱了‘老干妈’商标与原告的唯一对应联系,弱化了该驰名商标告知消费者特定商品来源的能力”,从而认为被告侵权。
 
 
国内的这一趋势与欧盟法院是较为一致的。欧共体法院2003年在Arsenal案中也指出,“《欧共体商标一号指令》第5条第(1)款(a)项规定的权利是为了保证商标发挥其功能,因此,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仅限于第三人使用该标识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商标功能的情形,尤其是其识别功能。”这一典型案例使得欧盟法院在此后的判决中反复强调商标功能的重要性,这在Céline案、Adam Opel案中皆有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