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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78444号“小鸭顶呱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8 16:29 阅读()
异议人:济南洗衣机厂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呼和浩特鎏筠筠新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济南洗衣机厂对被异议人呼和浩特鎏筠筠新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原名称:小鸭顶呱呱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2378444号“小鸭顶呱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小鸭顶呱呱”,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代理”、第36类“农场出租”、第37类“干洗”、第38类“提供电子网站访问服务”、第39类“旅行陪伴”、第40类“服装定制”、第41类“导游服务”、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第43类“供应乌冬面和荞麦面的餐馆”、第44类“灭害虫(为农业、水产养殖业、园艺或林业目的)”、第45类“保姆服务”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46972号、第3438425号、第9947003号、第9947030号、第28616143号、第3438424号“小鸭牌 XIAOYAPAI及图”、第3438439号“小鸭 LITTLE DUCK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不动产代理”、第37类“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第40类“服装制作”、第41类“教育”、第42类“技术研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小鸭”,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它含义,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洗衣机”商品上的“小鸭”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考虑到被异议人及其关联企业多次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小鸭”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主观上存在一定恶意,且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小鸭”,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它含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亦不应予以核准。 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378444号“小鸭顶呱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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