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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01242号“金酱之道”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7 17:21 阅读()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乐骋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乐骋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0期《商标公告》第41401242号“金酱之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酱之道”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开胃酒;白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12304号“金酱”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金酱”,且未形成明显有区别的新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是具有某种关联的系列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401242号“金酱之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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