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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32659号“融创未来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6 15:26 阅读(

  异议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锦耀
  异议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锦耀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1期《商标公告》第42732659号“融创未来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融创未来海”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会计;人事管理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917459号“融创”、第15359327号“融创传奇”、第21483187号“融创传奇酒店SUNAC LEGEND HOTEL”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融创”,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所属行业差异较大,因此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对异议人现有的在先商号权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732659号“融创未来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