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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尔诉深圳、潍坊两家公司专利侵权案开庭
发布于 2021-09-26 11:34 阅读()
9月23日下午,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某通信公司、潍坊某通讯器材销售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发现,被告一深圳某通信公司、被告二潍坊某通讯器材销售中心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电声转换装置产品,被告一在其官网将被控侵权产品作为核心技术加以宣传。原告随后在被告二处公证购买了一部手机,并从购买的手机中拆卸其电声转换装置。原告确认,该电声转换装置系被告一制造,在将前述公证购买的手机的电声转换装置与本专利进行对比分析后,原告确认该电声转换装置已经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原告认为被告一、被告二未经原告许可实施原告专利,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0万元。本案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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