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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关联案件审理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

发布于 2021-09-26 11:24 阅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上诉人中山市家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有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中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沃公司)、黄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审法院合并审理涉及同一专利权且被诉侵权产品基本相同的案件过程中,一案被诉侵权人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且其现有技术抗辩可能成立的,法官行使释明权,询问另案未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被诉侵权人是否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不构成程序违法。
家有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720790971.X、名称为“一种用于瓦檐和瓦当的景观灯”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家有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后,又以佰昇公司、刘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佰昇公司、刘某在该案中提交专利号为ZL201320886812.1、名称为“双面瓦楞灯”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812号专利)作为现有技术进行抗辩。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两案均判决驳回了家有公司的诉讼请求。家有公司不服该两案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权人针对不同被诉侵权人实施基本相同技术方案的行为向同一法院提起多个诉讼,法院合并审理多案过程中,一案被诉侵权人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且其现有技术抗辩可能成立的,法官行使释明权,询问另案未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被诉侵权人是否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不构成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