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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48410号“ENVIE CHERR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1 10:07 阅读()
异议人:株式会社ANW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斓眸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ANW对被异议人上海斓眸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第42148410号“ENVIE CHERR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NVIE CHERRY”指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防眩光眼镜”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ENVIE CHERRY”商标。但异议人提供各项证据不能证明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于“眼镜;防眩光眼镜”等商品上在我国广泛使用“ENVIE CHERRY”商标并使之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达到一定知名度。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抢注其知名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148410号“ENVIE CHERR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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