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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37356号“CILO CAL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3 15:27 阅读()
异议人:苑晓林
委托代理人:河北捷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里安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康信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苑晓林对被异议人里安格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2937356号“CILO CAL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ILO CAL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18类“动物皮;书包;家具用皮装饰”等。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欺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案中,“CILOCALA”作为商标使用在“包;钱包(钱夹);(女式)钱包”等指定商品上,其英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具有欺骗性的情形,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包;钱包(钱夹);(女式)钱包”英文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标志。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人以欺骗手段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937356号“CILO CAL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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