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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恶搞类二次创作行为受什么权利控制
发布于 2021-09-23 08:17 阅读()
知识产权的性质系“专有权”(Exclusive Right),亦称“排他权”。这一权利性质已被我国《民法典》所明确。[2]所谓专有权,是指“阻止其他人不经许可而实施特定的行为”的权利。以著作权为例,法律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因此任何人不得未经许可实施复制作品的行为。[3]
因此,要搞清楚此类二次创作类作品是否有侵权风险,首先需要确定此类作品有什么共同特点,以及是否在专有权规制范围内。
笔者认为此类作品存在以下特点:
1、总时长一般较短,此类视频的总长度很少超过五分钟。
2、此类视频的内容、画面虽然基于其他视听作品(以下简称“原作品”),但仅就原作品中的少数特定画面和内容进行二次创作。如《征服》电视剧共20集,每集时长40分钟左右。而大量二次创作作品都只涉及其中特定几集里几分钟的内容和画面。
3、一般而言,此类二次创作作品均是以原作品内容与画面为基本、通过重新排列、配音等方式,形成新的内容与画面,从而在原有素材的基础上形成新的故事。达到此类视频“恶搞”的效果。
4、此类作品多以“博人一笑”为目的,虽然创作者可能会收到来自平台的创作奖励,但总体而言创作者并非为了营利目的而创作该类视频。
结合此类视频的特点,本文所述创作行为主要受以下权利规制:即改编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首先,对于改编权的边界及认定,可参考法院在“武侠Q传”案[4]一审中的总结:改编作品应当与原有作品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情节相符或者相适应,对于仅仅使用了原有作品的少量内容或表达,整体上与原有作品无法形成对应关系的,则不构成改编作品。结合本文所谈论的二次创作问题,二次创作作品与原作品在画面上存在大量相同之处,具体故事内容虽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但大致情节脉络、人物之间的关系等皆存在大量相似之处,不同之处一般为简单后期创作或画面顺序的剪辑调整的结果。由此可见,此类二次创作的视频制作行为落于改编权的控制范围之内。
同时,我国《著作权法》将汇编权定义为“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按此定义,“恶搞类二创”的行为模式,完全地落于汇编权的权利范围中。
其次,从作者将作品上传至视频网站平台的角度看,虽然二次创作的作品本身具有独创性,但其作品往往在内容和画面的选取上涉及大量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因此用户把此类视频上传至视频网站平台,即便只是部分片段,也属于使他人可以获取的行为(making available),可能会涉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最后,关于两项人身性权利在电影或类电作品中的认定,“鬼吹灯”著作权纠纷二审[5]法院对该两项权利,尤其是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理解做出了较为清晰的阐述,即对于原作的改动应当是必要的,且改动的幅度应当在必要范围内。改编后的作品应当在总体上与原作主题大致对应。不少二创作品对原作有着相当大的改动,有些甚至完全脱离了原作想要表达的思想与情感。此种修改很难被认定为“必要修改,且幅度在必要范围内”。但同时应当认识到,此类恶搞性质改编作品毕竟只是对原作品中极少的一部分内容、画面等进行“歪曲篡改”,因此能否认为此类视频侵犯了著作权人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仍需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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