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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01027号“五予春”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20 17:48 阅读(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铁门关市米兰东宝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创知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铁门关市米兰东宝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1101027号“五予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予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饭店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57697号“五粮春”、第5378017号“五窖春”、第5378026号“五羊春”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蒸馏饮料;苹果酒;鸡尾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服务方式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驰名商标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101027号“五予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