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金榜讲堂 >

专利中组件产品与套件产品的区别

发布于 2021-09-17 09:36 阅读()

 
产品定义不同
 
成套产品由两件或两件以上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同时,各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产品的使用价值,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
 
 
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而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例如扑克牌或象棋棋子、由水壶和加热底座组成的电热开水壶、插接组件玩具等。
 
 
由表1可以看出,组件产品与套件产品之间具有很大区别。但是,由于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不再强调组件产品中的每个构件不具有使用价值,目前,当组件产品中的构件具有使用价值时并且符合授权条件时,其同时也符合套件产品的条件。例如,某些产品既可以将其定义为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也可以将其定义为套件产品。对此类产品,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并自行选择申请类别。与此同时,成套产品中可包括多件产品,而组件产品无论由多少构件组成,其本质上都是一件产品。这一区别可以视为成套产品与组件产品的根本区别,其他不同之处也都与之密切相关。
 
保护范围不同
 
对于成套产品而言,其专利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该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还包括构成该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对于组件产品而言,如果其是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如由榨汁杯、刨冰杯与底座组成的榨汁刨冰机),则以该组件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确定保护范围,而不保护具体组件的外观设计。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则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确定其保护范围。
 
换句话说,虽然一件成套产品得到的是一件外观设计专利,但其保护范围与其各套件分别申请获得多件外观设计专利而得到的保护范围是相同的。在侵权认定中,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仅模仿了其中的某一件或某几件套件的外观设计,仍然构成侵权。也就是说,在成套产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后,其各套件产品能够单独主张权利。例如,在合案申请中的咖啡壶和咖啡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该咖啡壶的外观设计,即构成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
 
相反,组件产品申请中虽然包含了多个组件,但只视为一件产品。因此,当组件产品获得专利权后,各个组件不能如成套产品中的各个套件那样单独主张权利,必须由各个组件共同组成的组件产品来主张权利。对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应从整体上进行认定,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仅模仿了组件产品中的部分组件,则不构成侵权。例如,由不同形状的插接块组成的拼图玩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中某一个插接块的外观设计,在侵权判定时,将从拼图玩具的整体来判定被诉侵权的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不从该插接块出发得出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结论。
 
综上所述,相同情况下,组件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要小于成套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但前者的专利权更加稳定。
 
申请条件不同
 
相关规定中指出,对于成套产品,应当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套件”字样。例如,对于成套产品中的第4套件的主视图,其视图名称应为“套件4主视图”。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申请人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申请人应当提交各构件的视图,并在每个构件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组件”字样。例如,对于组件产品中的第3组件的左视图,其视图名称应为“组件3左视图”。
 
如上所述,成套产品本质上是多件产品,而组件产品本质上仅为一件产品。因此,对于成套产品来说,每件产品都需要完整的、能够清楚表达产品设计的视图;而对于组件产品,尤其是某些组装关系唯一的产品,仅提供组合状态的视图即可,无须提供每个单独构件的完整六面视图。此外,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说,为了获得专利权,其中每件产品的外观设计都应当具备授权条件;如果其中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具备授权条件,那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对于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说,只要组件产品整体具备授权条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