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金榜讲堂 >

“剧本杀”浪潮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发布于 2021-09-17 09:18 阅读()

目前,剧本杀的盗版市场主要分为两类主体:盗版出售组织和剧本杀门店。
 
 
 
盗版出售组织通过各种渠道获得正版剧本并销售,其中大多数通过电商平台进行。笔者在某平台上以“剧本杀”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便能检索到大量低价的、以电子形式提供的剧本,这显然是未获许可的盗版。而就市场报道与笔者了解来看,很少有剧本杀门店会直接复制他人的作品,而都是向前述盗版出售组织付费购买后,将剧本自行打印并进行使用。对盗版出售组织行为的定性较为容易,其未经许可对他人作品进行复制,这显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同时,其将作品放置于网络环境中,只要购买者付极低的价格便可以随时随地获得他人的作品,这构成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有观点认为盗版组织的行为还构成了对发行权的侵犯。[3]然而,在目前的盗版产业链中,盗版组织通常是通过网店销售的形式提供他人的作品的,而“通过互联网传播作品不构成‘出版’”是学界已经达成的共识,具体理由已经形成了影响力极大的学术成果,在此不做赘述。[4]当然,若其在出售他人作品时还隐匿了作者姓名或对主要内容进行了改动,则当然构成对署名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的侵犯。总结而言,这些盗版出售组织构成对著作权人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同时可能侵犯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
 
 
 
而对门店使用盗版剧本的行为定性则稍有不同。首先,如前所述,门店所使用的盗版剧本等内容基本是通过电商平台购买的,他们直接获得的是存储在网盘中的电子版内容。出于用户体验与控制成本的考虑,门店会将电子版内容打印成册供客户使用。这一过程便是典型的“以印刷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即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其次,这些门店对于其使用的剧本是加以严格保护的,绝不会将剧本或剧本的复印件交付给玩家,也便不构成发行权所要求的“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要件。再次,对剧本的使用方式是演绎,但对此剧本的“表演”都是由玩家完成的,且基本都在不公开的环境下进行,因此门店也不构成对表演权的侵犯。最后,门店的商业活动都是在线下进行的,也便不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当然,同前种情形一样,若门店在使用盗版剧本时隐去了作者姓名或对主要内容进行了改动,则构成对署名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的侵犯。总结而言,使用盗版剧本的门店构成对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犯,同时可能侵犯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
 
 
 
浪潮总会裹挟着温热和峻冷不可避免的到来,时代中的我们触碰物质与精神的富足,却也无法忽视其背后对物质与精神的挑战。剧本杀作为年轻一代新的主流社交休闲方式,不仅凝结了作者的心血,也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著作权法作为鼓励创作的律法,也应对伴随剧本杀繁荣而来的盗版问题加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