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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中带有欺骗性的标记主要有哪些

发布于 2021-09-16 14:36 阅读()

按照法条表达的逻辑性,可以认为“误认”是对“欺骗性”的解释说明。
 
 
 
此外,法条中除明确质量与产地两种具体的误认情形外还用一个“等”字来概括其它相类似的误认情形。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在实践中商标标志“带有欺骗性”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质量指向的是商品或服务的优劣程度,本身是个中性词,并无优劣之分。但是商标标志中如果涉及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描述的文字,往往是积极方面的词汇。
 
 
 
所以如果商品或服务本身具有商标标志描述的质量特点,就容易使公众将商品或服务与这种质量特点相联系,并可能使公众误认商品或服务具有这种质量特点。
 
 
 
(二)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
 
 
 
对商标标志中含有地名的审查或审理可能会涉及我国商标法中的多个条款。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分别规定了我国国名和外国国名(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了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而对商品产地的误认是对“明确排除标志属于国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地理标志以后,或者显然不适用上述条款”的情形进行判定的。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此的规定是:商标由本条以外的公众熟知的我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此类地名,使用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予以驳回。
 
 
 
原因则是商标所含地名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
 
 
 
(三)易使公众对商品生产者产生误认
 
 
 
企业名称是一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也是最原始的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虽然目前法律体系里没有充分的规定严厉禁止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含有企业名称,但商标中的企业名称却应当与申请人名义保持一致,否则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生产者产生误认,构成“欺骗性”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