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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56700号“进视博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5 16:56 阅读()
异议人:江苏淮安博士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名医传承中医药技术研究(中山)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淮安博士眼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名医传承中医药技术研究(中山)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44356700号“进视博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进视博士”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立体视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81303号“博士”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356700号“进视博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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