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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85608号“婷完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5 16:41 阅读()

    异议人: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来容
  异议人广州市娇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来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3085608号“婷完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婷完美”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品推销陈列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023399号“婷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非医用漱口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76263号“婷美小屋TIMIER HOUS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085608号“婷完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