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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商标在各国的规范是什么样子的
发布于 2021-09-15 16:08 阅读()
美国
美国商标法案即“兰哈姆法”(LANHAM ACT)第45条规定:“商标者,乃制造业者或商人,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使其与他人所制造或贩卖之商品相区别,所采纳或使用之文字、名称、表征、式样或其联合式者而言。” 解释上认为美国商标图样可包括嗅觉、触觉、听觉等,即包括three dimensioned mark、smell mark、sound mark等。当然,这些标记必须具有显著性、可识别性才可以成为注册商标。在美国,声音只要具有显著性并且能够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就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获得商标的注册。
美国第一个获得注册的声音商标是“全国广播公司”(NBC)就其广播服务所注册的三声钟声。除此之外,还有就啤酒注册的狼的嚎叫声商标;就娱乐服务注册的猫叫声;著名的人猿泰山的叫声,以及将倒金币的声音作为银行服务的商标等等。 [6]
欧盟
欧盟27个成员国中只要有一个成员国中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该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申请日,但申请人须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因此在声音商标的注册中显著性的专业审查和分析非常重要。
中国香港
我国香港是在2003年4月就引入了声音商标这个概念。其实对于立法而言,设立一个声音商标并不难,难就难在实施上。香港直到2007年才出了一个类似于指引的文件(这个文件还是审查部门内部的),要求: 指出申请声音商标注册时,描述声音商标的材料要清晰、明确、独立、客观、且能持续一段时间,要让人容易识别和理解。仅仅说某个声音商标由一段特定的音乐组成,或者仅仅列举了几个音符不能满足条件,用音符和音部记号组成的音乐小节的形式来表示一段音乐的曲调和顿歇,则是可以被接受的对声音商标的描述方式;如果使用文字说明的办法表述声音商标,一定要附加乐谱。
中国大陆
我国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2年,并于1983年3月1日 取代原《商标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商标法先后经过了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订。商标法对于可注册商标要素内容的规定仅限于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尚不保护声音商标。 2003年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启动了第三次商标法修订工作,国务院法制办于2011年9月公布了此次修订工作的成果商标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在这个修订草案中第八条内容包括了对声音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规定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香港是在2003年4月就引入了声音商标这个概念。其实对于立法而言,设立一个声音商标并不难,难就难在实施上。香港直到2007年才出了一个类似于指引的文件(这个文件还是审查部门内部的),要求: 指出申请声音商标注册时,描述声音商标的材料要清晰、明确、独立、客观、且能持续一段时间,要让人容易识别和理解。仅仅说某个声音商标由一段特定的音乐组成,或者仅仅列举了几个音符不能满足条件,用音符和音部记号组成的音乐小节的形式来表示一段音乐的曲调和顿歇,则是可以被接受的对声音商标的描述方式;如果使用文字说明的办法表述声音商标,一定要附加乐谱。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介绍,声音商标是指由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比如一支乐曲;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比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是我国经核准注册的首个声音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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