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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与商标侵权如何认定
发布于 2021-09-15 14:25 阅读()
1、公众实际感受性,应当结合相关公众实际感受商标的方式以及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以及其对相关公众的影响进行比较。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其他近似商标足以造成普通民众的误认,那么该商标即构成商标侵权,
2、商标整体印象。商标产生的整体印象一般具有决定意义,法院在区分商标侵权与商标共存的时候,对商标不应当对各个部分单独进行比较,因为相关公众实际上不可能单独识别和记忆。
3、显著性标准。需要明确的是,一般而言商标的整体印象是由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决定的,在认定某一商标对其他商标构成侵权时,必须把握显著性这一最基本辨别方式,例如,如果两种商标的团不同,但颜色搭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认定这一商标构成侵权的。因为,在多数商标中,外形轮廓是改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罪显著的方面,那么即使颜色搭配相同,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4]。
因此,在判断商标共存与商标侵权上,必须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方面。当相同或近似商标同时存在时,如果一方出于恶意,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标或对他人造成损害时,法院会将其认定为侵权,从而禁止其使用。此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共同使用就不能纳入到商标共存制度之中。此外,在采注册制度的国家,当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因近似而发生冲突与纠纷时,法律通常会保护注册商标而对未注册商标加以否定,甚至禁止使用,此种情形也不应纳入到商标共存制度中。但是也有例外。在承认商标先用权的国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可以对抗注册商标,此时的未注册商标可得到法律有限的保护。商标共存中的商标应当是合法使用的商标,而对于具有违法性的商标,不应将其列入到商标共存之中,违法商标的使用应由商标侵权制度进行规制。在对商标共存进行界定时,应对事实上的商标共存与法律上的商标共存加以区分。将商标共存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界定为合法的商标,才有助于我们构建商标共存制度,进而有益于商标制度的完善。
笔者认为,商标共存是指不同的市场主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相同或近似商标进行使用而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情形。将商标共存限定为合法商标之间的共存,对于合理分配商标共存制度与商标侵权制度之间的适用范围,厘清商标共存与商标侵权之间的“模糊地带”均不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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