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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41604号“YINZM APM”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3 14:44 阅读()

  异议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银之美首饰厂
  异议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银之美首饰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2241604号“YINZM AP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INZM APM”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首饰配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280118号“APM MONAC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首饰制品;珠宝制品;护身符(首饰制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首饰配件;戒指(首饰);手镯(首饰);银制工艺品;链(首饰);手表;耳环;珠宝首饰”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整体含义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241604号“YINZM APM”商标在“首饰盒;首饰配件;戒指(首饰);手镯(首饰);银制工艺品;链(首饰);手表;耳环;珠宝首饰”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