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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礼貌地回复审查员的补正意见
发布于 2021-09-11 16:38 阅读()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发布了一则《关于给予严某刚、段某贤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
惩戒决定指出,申请号为2017XXXXXXXX.5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申请”)代理师为某技研所的专利代理师严某刚、段某贤,二人因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涉案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内容不满,认为如果按照相关审查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则企业研发成果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所以某技研所在涉案专利申请的第三次意见陈述书中未发表实质性意见,而是使用侮辱性语言辱骂审查员、贬低审查工作。同时,严某刚作为某技研所负责人还拒绝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协会认为,专利代理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公序良俗及行业内各项规定,利用自身良好的职业素养、丰富的执业经验以及法律赋予的多种救济手段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专利代理师严某刚、段某贤作为涉案专利申请的代理师,未通过正当方式和途径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意见陈述书的不当言辞发泄怒气,既干扰专利审查工作,又无益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对专利代理行业造成了不良影响。严某刚、段某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协会决定分别给予严某刚、段某贤通报批评的惩戒。上述惩戒分别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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