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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03379号“胞小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11 10:17 阅读()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协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协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41403379号“胞小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胞小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安全监控机器人;教学机器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28211号“小米”、第20869686号“小米XIAOM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便携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小米”,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就《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等亦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403379号“胞小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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