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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30243号“芝麻引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9 16:46 阅读()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莱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莱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430243号“芝麻引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芝麻引流”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培训;辅导(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影;娱乐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11840号“芝麻信用”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金融服务;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咨询”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内容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254334号“芝麻约定”、第39436697号“芝麻见证”、第19162311号“芝麻认证”、第23032175号“芝麻信用”、第22356999号“芝麻诚信”、第22356535号“芝麻好信”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娱乐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均为“芝麻”,双方差异细微,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的抄袭、摹仿,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430243号“芝麻引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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