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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中哪些属于“个人信息”

发布于 2021-09-09 10:44 阅读()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第四条之规定: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我们可以结合以下的法律规定对“各种信息”进行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2013年)第二条,“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第七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第一条之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2018年),“二、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一)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审查认定,根据《解释》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信息,虽然也可能反映自然人活动情况,但与特定自然人无直接关联,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南》(2019年)3.1条,“个人信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注:个人信息还包括通信通讯联系方式、通信记录和内容、账号密码、财产信息、征信信息、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2021年)第五条规定的必要个人信息归纳来包括:①位置类信息;②支付类信息;③移动电话号码;④注册账号;⑤证件信息;⑥消费类信息;⑦婚恋情况;⑧资产信息;⑨医疗信息;⑩出行信息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所称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
 
 
 
上述已经在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中列明的信息均属于个人信息,但是随着科学技术以及经济活动的发展,可识别、采集的信息种类以及信息的重要程度将会不断发展、变化,个人信息并不限于目前已经列明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