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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27036号“活力火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8 15:12 阅读()
异议人一: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海盛宴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海盛宴啤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第41127036号“活力火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活力火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威士忌;伏特加酒;黄酒;含水果酒精饮料;白酒;蒸馏饮料”等。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470214号“动力火车”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水果酒精饮料;鸡尾酒;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原汁;汽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开胃酒;葡萄酒;米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已构成对异议人一在先注册使用商标的抄袭、摹仿,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57772号“稻花香活力型”、第12721317号“活力人生”、第8965626号“稻花香活力”、第18427820号“稻花香活力号”、第10506979号“活力人生”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黄酒;含水果酒精饮料;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复制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127036号“活力火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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