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商标淡化的构成要件
发布于 2021-09-08 08:36 阅读()
商标淡化的行为从目前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割裂(模糊),指无权使用人将驰名商标用于其他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割裂该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联系。例如,将雀巢商标用于服装,将皮尔·卡丹商标用于汽车,冲淡该商标在本行业已建立起来的声誉,导致其商业价值和吸引力降低,使其指向特定商品的显着性和识别性逐渐模糊,淡化了人们将该商标与特定商品联系起来的认识。
2.贬损(或丑化),指无权使用人将驰名商标用于性质、功能相反或差距甚大的商品或服务上,贬低其声誉。例如,将可口可乐商标用于农药,将某驰名化妆品商标用于马桶上,将某儿童玩具的驰名商标用于一些性用品上。这些都是对商标形象的污损和丑化,有损驰名商标的商业信誉或是降低其正面评价,使消费者对该商标产生不良印象。
3.曲解,把驰名商标解释为某种商品和服务的代名词,使该商标成为某种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从而失去其应有的商业价值。例如,将“吉普”曲解为越野车的通用名称,将味素曲解为味精的通用名称,将氟利昂曲解为制冷剂的通用名称等等,这些都使得商标指向特定商品的显着性和可识别性完全丧失。
4.其他违法行使驰名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如在合法取得驰名商标使用权之后,不按约定的方式、方法、范围使用驰名商标,导致侵权。例如,90年代初”熊猫”品牌的所有者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而将”熊猫”品牌的所有权有偿让给其他厂家使用,结果一些用”熊猫”品牌的企业不重视质量,而使该品牌的形象大受影响。还有在合法取得商标专用权之后弃置不用,任其逐渐被人们遗忘。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又出现了一些新的不正当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如将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商号使用,或将他人商标图案用于自己产品的包装、装潢,或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中文域名或汉语拼音域名。这些行为都会逐渐淡化驰名商标特有的显着性和可识别性,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
应当注意的是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不是绝对的,不是一切未经许可的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都构成“淡化”,下列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不应构成“淡化”。
(1)在比较性商业广告中的公平应用,这种应用的目的仅是为了将自己的商品与驰名商标所标志的商品加以区别;
(2)非商业性使用;
(3)各种形式的新闻报道、评论;
(4)各种形式的在先使用,如在商标驰名之前,其他人就已经将其用于不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或用于企业名称、商号、域名等,商标驰名之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如果不加区别把一切未经许可的使用都看成是淡化,则又会走向另一个极端,造成一种“知识霸权”。
淡化的对象应当包括驰名商标和知名商标
经典“近似商标”争议
经典“近似商标”争议
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标志着优良的品质,在市场中起着重要的标识和引导作用,因而往往成为非法经营者侵犯商标权的首选对象。淡化的对象首先包括驰名商标,这一点理论界和立法、司法实务界都已无异议,当前争议比较大的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所谓驰名商标,根据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淡化的对象是否应当包括知名商标,这一点当前争议比较大。商标按其知名程度分为一般商标、知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任何商标都不会一申请注册就会成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培育和认定有一个过程,在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前一般都是知名商标。如果对知名商标不给予反淡化保护则会造成很多问题,因为商标在这一阶段,由于它还不是驰名商标,商标法并不禁止他人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而在这一时期该商标又比较知名,所以会有很多经营者以该商标进行跨类注册。一旦当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其他人的继续使用会造成对驰名商标的实际淡化,如果禁止使用,则有失公正,侵犯其他人的在先使用权,同时也会给其他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
经典“近似商标”争议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给予知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是非常必要的。当前给予知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对于保护中国民族品牌也很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一般要考虑其在国际上的注册情况,知名商标虽然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但一般认为其标准要比驰名商标低,只要其在一国比较知名就可以。在中国认定知名商标当然应以在中国的知名度为准。当前,中国许多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在中国注册后并不申请国际注册,其在国内很知名而在国际上并不知名。当一些外国驰名商标在中国并不知名却要求得到驰名商标的待遇时,可以以知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为由加以拒绝,从而可以保护中国的民族品牌。值得注意的是,近年发达国家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对象有扩大的趋势,如德国1995年生效的新商标法不仅给予驰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反淡化保护,而且将反淡化保护扩大到商业标志,并规定了具体条件。再如1991年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也明确将反淡化的对象从通常的驰名商标扩展到著名商标,并进而扩展到了非商标的范围,如公司名称或字号、全国范围内知名的厂商名称和牌匾、原产地名称等。为了对抗发达国家的“知识霸权”,保护民族品牌,中国极有必要扩大商标淡化保护的范围。
构成商标淡化不要求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在认定商标淡化中要让权利人证明侵权人有过错是非常困难的,也是不经济的。事实上淡化行为者的心理动机大多数并不是要淡化驰名商标与特定商品的联系,而是要借驰名商标的“光”,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其本质上并无淡化的恶意,这种情况下要证明侵权人有过错几乎是不可能的。中国过去商标法的实践也证明以过错为要件不利于打击商标侵权。为了有效打击侵权行为,可以实行过错推定,因为商标的使用者在设计和使用商标之前,只要到商标管理部门或商标的核准部门查询一下,或查阅相关的商标登记文件就可以避免与他人的商标雷同或类似,若没有做到这一点完全可以推定行为人是有过错的。实行过错推定可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应要求行为人必须是以商业上的使用或赢利为目的。这是因为商标淡化是一种“搭便车”行为,侵权人的目的就是要利用驰名商标在公众中的良好信誉树立自己的产品形象,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借以推销商品或服务从中牟利。所以,商业上使用或赢利的目的性是构成商标淡化的必要条件。
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要件。
只要造成或可能造成淡化的危险就可以认定侵权成立首先,应当明确商标淡化的后果主要不在于因侵权人的侵权淡化给权利人造成了多大损失或其通过侵权获得了多少非法利益,这种行为的危害主要在于割裂、模糊了驰名商标和特定商品的联系,淡化了人们对这种特定联系的认识,从而削弱了驰名商标的显着性和可识别性,只要有这种危险就认为已经造成危害后果。其次,商标淡化的危害不像直接的假冒等一般商标侵权行为那么明显和现实,淡化行为往往是逐渐进行的,很多情况下看起来也是“合法”的,没有特别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其造成的损害也不易被立即察觉,给被侵权企业造成的损害也不能立刻显现出来,往往是多年积累造成的,而且它不同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它的危害后果大多数情况下无法量化,也无法确定是由某一具体的侵权者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渐进性、潜在性、非现实性、模糊性、积累性决定了商标淡化的构成要件如果以造成实际损害为标准,则会造成事实上无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这无疑会放纵侵权,所以构成商标淡化不能以造成实际损害为要件,只要未经许可使用就构成侵权。
上一篇:商标淡化的主要特征
下一篇:商标淡化法律方面如何进行保护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商标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抢注的区别 12-01
-
如何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 12-01
-
哪些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 12-01
-
恶意抢注商标的原因有哪些 12-01
-
禁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意义 12-01
-
什么是商标抢注行为 12-01

